3★★★. 利息截止点: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(2019年10月21日)★,此后不再计息。
保存转账凭证★★★、收据、合同等文件,形成完整的资金用途证据链,定期核查发包方资金使用情况,防止挪用风险。
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**担保属性**,约定所有权归属、返还条件及违约责任。避免使用“押金”“预付款★★★”等模糊表述。
利息损失(按年利率4.75%计算至破产受理日)获支持,但破产受理后的利息依《企业破产法》第46条停止计息
2019年★★,发包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管理人将承包方主张的300万元本金及利息51.06万元确认为普通债权。承包方提出异议,主张该款项属于可优先取回的担保财产,遂诉至法院★。
本案核心争议在于★★:履约保证金是否构成特定化财产,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取回?法院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:
转账时备注用途(如“履约保证金”),要求对方出具载明用途的收据,尽量约定专户管理★,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同★。
结语★★★:履约保证金的取回权认定需满足“特定化+物权属性”双重标准。承包方应通过合同设计、资金管理及证据保全,筑牢风险防火墙k8凯发集团国际官网★★。
发包方主张“货币占有即所有★”不成立★★★,因该规则仅适用于未特定化的普通货币资金。
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后,应第一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取回权,而非仅申报普通债权,对管理人错误确权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或诉讼★。
1★★. 取回权成立:承包方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51.06万元★;
履约保证金系为担保合同履行而设立,发包方仅为保管方,承包方保留所有权★★★。其性质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★★★,而非普通债权★。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,承包方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取回该笔资金。
年,陕西某某公司(承包方)与渭南某某公司(发包方)签订《施工框架协议》及补充协议,约定由承包方缴纳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“白某某区改造项目★★★”★★★,并明确保证金返还条件★★★。承包方于年支付该笔款项★,转账备注用途为“履约保证金”,发包方亦在收据中载明资金用途k8凯发集团国际官网。
承包方通过转账备注、收据载明用途等方式★★★,已实现资金用途的特定化★。尽管款项存入发包方账户,但未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★★★,符合《企业破产法》第38条关于取回权的“特定化★★”要求★。